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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个人消费类贷款及商用房贷款存量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精神,现就泸州银行存量浮动利率个人消费类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消费类贷款(本公告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以及个人商用房贷款。固定利率贷款、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不良贷款和已形成整笔逾期的贷款以及公积金委托贷款(以公积金利率定价)不纳入转换范围。
二、转换原则
(一)定价基准
1.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可为负值)。
2.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
(二)重定价方式
重定价周期为一年,对年对月对日调整,以转换日为重定价日。
(三)利率水平和加点数值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2.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将保持原合同最近执行利率不变的原则进行等价转换,并以转换日前一个工作日相应期限的LPR计算加点数值。
3.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批量转换时间
(一)我行将于2020年7月21日起批量将您在转换范围内的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具体转换时,将保持原合同最近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公告》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减点数值,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消费类贷款以及商用房贷款以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若您希望不转换,仍维持原合同安排,请在2020年8月31日前联系我行各分支机构或通过96830进行咨询申请处理。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支持,我行将通过官方微信、网站、短信、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发出此次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通知。
泸州银行,在你需要时,我刚好就在。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